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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税收减负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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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利润转移模式)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9-04-06浏览次数:[ 字体: ]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利润转移模式)

随着营改增体系的完成,国家进一步推进金税系统,使得有些公司靠从外部买发票来抵增值税、抵所得税的做法无法继续施行。客户为了自己的利益,会要求提供发票,而我们也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发票。

这样的做法,使得以前不在企业里面流转的业务,不得不回到企业中来,越来越多的利润从企业体外回到了企业体内,带来了企业利润的上升。

目前我国对企业利润的征税方式,为按企业利润25%征收企业所得税,扣税后的利润作为分红收益,还要收取20%的个人所得税。

如企业实现100万元利润,上交企业所得税25万元后,剩余的75万元还需在分红时缴纳15万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企业的股东而言,从利润到最终的利润分取,一共缴纳40%的税金,占利润的40%

对于利润高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一般而言:

1、 寻找一个企业所得税税率低的税收洼地,将所有业务转移到新的税收洼地缴税。

2 、通过利益或者其他费用输送的方式,将高利润以收入的方式转移到税率洼地设立的新公司中。

下面根据崇明的税收政策,以利润转移模式,解析节税方式和效果:

假设上海某软件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称A公司),年收入2000万元,费用1000万元,利润1000万元,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称B企业),将A公司的利润中的500万元转入B企业,具体节税效果如下:

如在A公司缴税

如转入B企业缴税

增值税:因为是公司利润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500/1.03*0.03=14.56万元

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分红):(500-125*20%=75万元

个人所得税:500/1.03*10%*35%-1.475=15.51万元

缴税合计:125+75=200万元 

缴税合计:30.07万元

根据以上测算,不管B企业为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A公司都可以用来抵扣,等于是A公司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部分的转移到了B企业,所以B企业实际担负的税额只有个税的15.51万元,那么算下来的税负15.51/500=3.1%B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200-15.51=184.49万元,节税高达92.25%184.49/200)。

备注:A为一般纳税人,B为小规模向税局申请代开,B缴纳的增值税税额A企业可以全额抵扣,这种配套使用节税效果最好。当然B为一般纳税人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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