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商平台       财政高额扶持

全国免费咨询

400-000-8802

电话:
021-61805160 021-61805113
021-61805112 021-56858838
QQ:738805342
邮 箱:738805342@QQ.com
传 真:021-61805113
地 址:双城路803弄10号704室

咨询问答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咨询问答 > 哪六类人不能注册公司...

哪六类人不能注册公司?

文章来源:上海泰和开发区发布时间:2019-03-25浏览次数:[ 字体: ]

要注册一家公司首先就是要知道自己符不符合要求,下面为你简单介绍下哪些人是不能注册公司的。

一、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是不可以在企业或者是其他营利性组织中有兼任职务。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的三年内或是其他公务员在离职的两年内是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是其他营利性组织进行任职,也是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有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活动。

三、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不得担任其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也是不予核准登记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其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其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是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其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且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其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其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从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没有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是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其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其该公司或是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从自其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从自其该公司或是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其实大部分人都是符合注册公司要求的,国家只是限制了有信誉污点和有负债及从事国家公务员这些人。


                                             

版权所有©1997-2024上海岛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沪ICP备1800813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302005354号 


友情链接:
关闭

请输入搜索关键字

确定